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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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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行政许可相关内容依法应当公示。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四、应当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办公场所触摸屏、报刊公示栏、印刷品、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不定期、及时公示,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主体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2、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数量限制情况、收费情况;

3、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方式、内容、形式;

4、申请、延续行政许可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5、行政许可的程序、期限;

6、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示范文本)

7、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8、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延续情况;

9、行政许可举报投诉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等。

六、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七、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

九、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十、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

十二、行政许可公示的具体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

十三、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文章分类: 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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