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权责名称及数量 |
行政处罚 | 小计 | 共225项 |
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2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3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4 | 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5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6 | 医疗机构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处罚 |
7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8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
10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11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12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13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14 | 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处罚 |
15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16 | 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17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18 |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19 | 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气功相关活动的处罚 |
21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22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23 |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
24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及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人员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25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 |
26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2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28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29 |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规定标准的处罚 |
30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3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32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报告、医嘱违反规定未报告、泄露患者隐私、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33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处罚 |
34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35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37 | 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处罚 |
38 | 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处罚 |
39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的处罚 |
40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
41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或者擅自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或者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伪造、变造、出卖本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的处罚 |
42 | 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如实上报的处罚 |
43 |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4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
45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46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47 | 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擅自开展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处罚 |
48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49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5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5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53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54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55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56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57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58 |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处罚 |
59 |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60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 |
61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62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63 |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64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定的处罚 |
65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处罚 |
66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处罚 |
67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临床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处罚 |
68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70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
71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和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72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73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74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75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76 | 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等的处罚 |
77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78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处罚 |
79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80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8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82 |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或者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或者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或者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83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85 |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86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87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88 | 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8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9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
9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92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93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
94 |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或者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或者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9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者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或者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96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98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99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10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1 |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2 | 采集、使用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采集、使用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103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104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105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
106 | 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
107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108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109 |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0 |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
111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2 |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
113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114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6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117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8 |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或者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9 | 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12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1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122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123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124 | 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未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125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126 |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128 |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129 | 医疗机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0 |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1 | 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2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133 |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
134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135 | 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136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137 |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供应、运输、处理血浆的处罚 |
138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139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140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14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配备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使用合格的通风系统、公示公共场所相关证件的处罚 |
14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14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144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146 | 违反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147 |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148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149 | 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150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151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52 |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153 |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
15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155 |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156 |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157 |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处罚 |
158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 |
159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160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162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16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164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165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166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167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168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16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170 |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171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172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173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174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175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177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178 |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17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180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181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182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18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184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185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186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187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188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189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190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192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或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193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194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195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196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197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198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199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200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201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或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202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203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204 |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20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或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20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或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208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20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210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211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212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213 |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
214 |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
215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
216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
217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218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
219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或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处罚 |
220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221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222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223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
224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
225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小计 | 共12项 |
1 |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
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停止执业活动 |
4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 |
5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取缔 |
6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
7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8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漏事件的控制 |
9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10 | 封存医疗机构使用的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 |
11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控制 |
12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检查 | 小计 | 共37项 |
1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 |
2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
3 |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 |
4 | 对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 |
6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 |
7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8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监督 |
9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 |
10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 |
11 | 对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12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 |
13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监督 |
14 | 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15 | 对放射诊疗管理的监督 |
16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 |
17 | 对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 |
18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监督 |
19 | 对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监督 |
20 |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
21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 |
22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 |
23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 |
24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25 |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 |
26 | 对中医药管理的监督 |
27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 |
28 | 对性病防治的监督 |
29 | 对精神卫生的监督 |
3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
32 | 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33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34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35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36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7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