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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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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内江市东兴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监督三室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8日,我队卫生监督员接举报在内江康正药业某连锁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药店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药店法定代表人郑某出示了《药师资格证》,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现场检查时郑某正在为患者王某进行治疗。4、该药店有治疗床三张及止血钳、镊子等医疗器械。
【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有治疗床三张及止血钳、镊子等医疗器械;已使用的一次性输液器20具。
   2.对该药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3.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郑某的询问笔录1份2页;对患者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1页。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郑某《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页。
   5.现场照像2张。
【违法事实认定】
   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情况】
   对该药店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正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已结案。
【分析与讨论】
   本案中还存在另一个违法事实,即为病人进行诊疗活动的郑某,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郑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已依法取缔。

文章分类: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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