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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诊所使用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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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诊所使用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2年3月23日,乐山市市中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朱某所持《医师执业证书》核定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现场发现朱某签名出具的中医处方352张,经询问确认为朱某开具。
相关证据:群众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对朱某的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朱某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朱某开具的中医处方352张。
   处罚决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结果: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于收到处罚决定即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解析:个体诊所中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超核定诊疗科目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其隐蔽性较强,很多执业人员在其操作过程中为逃避监管,往往采取不开具处方的办法或开具的处方即时隐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诊疗场所的检查要仔细,要善于在蛛丝马迹中发现违法行为。此案在监督检查时,朱某将处方放在其诊疗场所的较隐蔽的柜子并加了锁,一般不易发现。同时一开始朱某不愿配合,通过说服教育,朱某主动拿出了处方,案件调查得以顺利开展。
目前,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没有规定,实施处罚时,违法人员和机构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监管困难。遇到该类违法行为,该案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文章分类: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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