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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XX美容美发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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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XX美容美发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合江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但英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2日,合江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对合江县XX美容美发店检查时发现:1、正在该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周XX、刘XX、税XX、杜XX、李XX、候XX、赵XX、姚XX、陈XX、赖XX、陈XX、杨XX、任XX、杜XX、余XX、闫XX、曾XX等17人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2、经营场所大厅休息区的茶几上摆放有一个烟灰缸。
[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任XX、候XX、钟XX询问笔录
[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违法事实]
   合江县XX美容美发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处理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处理情况]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800元)整。
[点评分析]
   该案在各类公共场所中具有普遍性,公共场所种类多,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甲类公共场所就多达七类二十七种,众多的公共场所,自然从业人员多,且从业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属于自学成才,成才周期短,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卫生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2012年11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合江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合议,一致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店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店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卫生执法部门调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处理该事件的目的在于:在执法过程中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大力宣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摄作用,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增强自身卫生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公共场所安全卫生。

文章分类: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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