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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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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事项类别
项目名称
调整意见
2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保留
3
医疗卫生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保留
4
医疗卫生
医师执业范围变
保留
5
医疗卫生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保留
6
公共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复核
保留

公共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保留

公共卫生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复核
保留

公共卫生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保留

公共卫生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保留
7
医疗卫生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保留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共卫生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复核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 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满两年或届满四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
   1、场所、设施及各项卫生管理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6023122
办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县卫生局窗口


公开方式
网站


在线办理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共卫生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实施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
   1、场所、设施及各项卫生管理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6023122
办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县卫生局窗口


公开方式
网站


在线办理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共卫生
项目名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复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实施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


办理条件
   1、场所和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复核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
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证明,以及管理人员的卫生培训证明;
法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6023122
办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县卫生局窗口


公开方式
网站


在线办理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共卫生
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第十七条:“过期未校验者,《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效。逾期再申请校验的,按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



实施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及卫生管理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6023122
办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县卫生局窗口


公开方式
网站


在线办理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共卫生
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第十八条:“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20日内持变更情况的证明文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及放射诊疗科目登记。”



实施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及卫生管理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许可项目的设备清单、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五)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6023122
办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原县卫生局窗口


公开方式
网站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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