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6-12 月份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民 卫 医 罚 (2017)070号 | 李宝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李宝印 | --- | 罚款人民币 ¥:32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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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 卫 医 罚 (2017)071号 | 民权南华街道办事处东风居委会杨静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民权南华街道办事处东风居委会杨静卫生室 | 杨静 | 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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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 卫 医 罚 (2017)072号 | 民权绿洲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史后金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民权绿洲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史后金卫生室 | 史后金 | 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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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 卫 医 罚 (2017)074号 | 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赵沙沃村赵道新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案 | 医疗卫生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赵沙沃村赵道新卫生室 | 赵道新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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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 卫 传 罚 (2017)125号 | 民权县野岗乡常马口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案 | 医疗卫生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民权县野岗乡常马口村卫生室 | 王云桥 | 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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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2017 年 6-12 月份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备注 |
6 | 民 卫 消 罚 (2017)087号 | 民权县胡集乡陆湾村卫生室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医疗卫生 | 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民权县胡集乡陆湾村卫生室 | 白立涛 | 罚款人民币 ¥: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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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 卫 公 罚 (2017)014号 | 刘玉霞化妆品销售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刘玉霞化妆品销售部 | 刘玉霞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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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 卫 公 罚 (2017)015号 | 民权县绿洲小红公寓宾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民权县绿洲小红公寓宾馆 | 白守江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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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 卫 公 罚 (2017)016号 | 菡美美容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菡美美容店 | 史保娟 | 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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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 卫 公 罚 (2017)017号 | 民权县绿洲路路易芬美容美体养生会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民权县绿洲路路易芬美容美体养生会所 | 赵亚欣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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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2017 年 6-12 月份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1 | 民 卫 公 罚 (2017)018号 | 民权县绿洲忆青春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县绿洲忆青春宾馆 | 李鸣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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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 卫 公 罚 (2017)019号 | 民权县新生活化妆品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县新生活化妆品 | 董频慧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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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 卫 公 罚 (2017)020号 | 民权县锦轩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县锦轩宾馆 | 温仁志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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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 卫 公 罚 (2017)021号 | 民权县绿洲新龙居商务宾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民权县绿洲新龙居商务宾馆 | 赵厚盟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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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 卫 公 罚 (2017)022号 | 民权县夏之美养生会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县夏之美养生会所 | 夏莹娜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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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2017 年 6-12 月份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6 | 民 卫 公 罚 (2017)023号 | 民权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 申国山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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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 卫 公 罚 (2017)070号 | 缘聚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缘聚宾馆 | 许汝伟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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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 卫 公 罚 (2017)071号 | 民权县绿洲路刘军花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活动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民权县绿洲路刘军花美容店 | 刘军花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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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 卫 公 罚 (2017)072号 | 首艺研发机构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首艺研发机构 | 翟延涛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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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 卫 公 罚 (2017)073号 | 民权东方枫尚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东方枫尚酒店 | 葛文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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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份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备注 |
21 | 民 卫 公 罚 (2017)074号 | 民权枫尚格调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民权枫尚格调酒店 | 朱国清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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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 卫 公 罚 (2017)075号 | 东方商务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东方商务酒店 | 孙卫东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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