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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维码
民卫〔2019〕5号 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规定,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污水处理工作,彻底解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废物的收集 (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及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九)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十)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十一)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严密的封口方式。 (十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医疗废物的贮存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暂存处应设置3-4间房屋(60-80m2),包括办公室(可含更衣室)、转运车清洗消毒存放间、医疗废物暂存间;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暂存处每个房间均需设有洗手设施,要用肘开式或感应式水龙头,并标示“七步洗手法”图解,配有手消毒用品。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规范设置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存放区域,并张贴相应标识。 (三)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以满足辖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贮存需求。 三、医疗废物的运送与交接 (一)全县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机构自行收集、运送、贮存。收集要做到确保安全,专职人员、专用工具、专线收集。收集结束后,按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二)不设床位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专人负责运送至所属辖区乡镇卫生院暂时贮存。 (三)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派人收取医疗废物时,运送人要与其从事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原则上每两天收集一次。 (四)医疗废物交接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三份,县卫健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一份,保存时间至少三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落实集中处置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医院污水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五)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六)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可回收物,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处置,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去除后的与输液瓶(袋)连接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监控部门和责任人员,结合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自查到位、整改到位,切实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9年5-7月)。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检查各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8月)。 县卫健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贮存设施、设备)进行审核验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健委成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健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医政医管、综合监督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医政医管股、综合监督股负责同志和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股,孟庆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政医管股要认真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督促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有效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疏于管理、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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